【離婚案件及子女親權案件】

案件事實:

錢先生與錢太太為一對結婚已久的夫妻,然而感情長期不睦。錢太太於生子前,就以安胎為由,跑回娘家待產。即使先生聲聲呼喚,也不願回去同住。一日,錢先生忽然收到太太的起訴狀,請求離婚並且要求成為小孩的單獨監護人,錢先生趕緊跑到事務所請教律師

  1. 該如何爭取小孩的監護權?
  2. 什麼是會面交往方式?
律師策略:
  1. 訴訟中法院會派出程序監理人或是家庭調查官,調查兩造的家庭狀況,判斷何人擔任親權行使人會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,當事人可在律師建議下,盡力於訪談過程中表現出自己能成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監護人。
  2. 會面交往方式為非主要照顧者的一方,能夠何時、何地、以何種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接觸、往來的規則。
訴訟結果

經過律師努力爭取下,兩造就親權及會面交往方式和解,由男方擔任親權行使人,並約定兩造皆滿意的會面交往方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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